公告公示
2026年度招标:天津市群众艺术馆2026年度活动舞美设计制作及设备租赁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6年度招标:天津市群众艺术馆2026年度活动舞美设计制作及设备租赁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YZB-QYG-2026-01)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群众艺术馆2026年度活动舞美设计制作及设备租赁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40.5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群众艺术馆。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规范文化馆各类文化活动开展,保障活动质量,现就我馆14场活动的舞台美术设计、制作,活动舞台的灯光、音响设施设备租赁进行采购。涵盖活动所需广告牌、展板、舞台背景、氛围装饰等物料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以及灯光设备、音响设备的租赁、运输、安装调试、现场操作、维护、拆除。活动所有物料需贴合文化馆活动主题(如文化展演、文艺汇演、基层演出等),确保设备运行稳定,适配14场不同类型活动的现场需求,保障活动音效、灯光效果达标,活动整体符合文化传播导向,质量达标、美观耐用。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群众艺术馆2026年度活动舞美设计制作及设备租赁;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天津市群众艺术馆2026年度活动舞美设计制作及设备租赁)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2025年6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减税、免税的供应商需提供减税、免税的申报材料)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3月19日 09时00分到2026年03月25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请在规定时间内现场获取文件。磋商文件的售价:30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4时30分
递交方式:天津市河东区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4时3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河东区
七、其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当供应商报价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对该供应商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包含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报名前联系代理人获取投标报名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参加项目名称)
联系人:田坤(13581595570)
邮箱:gxzbvip0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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