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河南省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南省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6‑5)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一、招标条件
本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所需资金由接受服务学生监护人承担,招标人为新郑市锐博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算金额:第一标段:0元,第二标段:100元人/月;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一标段;(002)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二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一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2024、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6年1月1日以来连续六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其他缴纳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时间计算以成立时间为准,如享有免税政策、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3第一标段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3.3.1资格要求:供应商机构地址或分支机构须在新郑市或供应商承诺能满足供餐需求的其他地市;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应与机构地址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一致),所代理奶制品生产企业具有学生奶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有效期内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
3.3.2供应商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如所在地无法提供此证明,请供应商作出情况说明,并自行注册账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提供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截屏;
3.3.3检测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操作人员,承诺提供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材检验合格证(提供相关设备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3.3.4场地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办公区域、分拣场地(分拣场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停车场等布局合理,场地要监控全覆盖,须具有独立冷库(含冷藏冷冻功能)(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场地布局图)
3.3.5车辆要求:供应商厢式货车不得低于3辆(其中冷链车至少1辆)(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合同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3.6人员要求:供应商具有健康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人员不低于3人,且需设置相对应岗位(如:配送员、检验员、驾驶员等)(提供健康证、劳动合同及社保复印件);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采购人在评标前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采购人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为无效响应。
3.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6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挂靠其他公司参与投标。
(002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二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2024、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6年1月1日以来连续六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其他缴纳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时间计算以成立时间为准,如享有免税政策、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人在评标前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采购人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为无效响应。
3.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6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8月05日00时00分到2026年08月26日17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8月27日09时30分
注:了解公告详情可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陈吉(13581595570)
联系人:徐梦莹(18611886439)
邮箱:gxzbvip5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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