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采购公告
11月最新招标: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2025-HCCS-SH1351)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
一、招标条件
本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厦门市海沧区芸美幼儿园。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采购项目控制价: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幼儿园食材供应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资格标准: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202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10.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查询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核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有的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④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12.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1月13日15时00分到2025年11月20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邮寄购买(节假日除外),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10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4日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11月24日09时30分
注:报名前联系代理人获取投标报名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参加项目名称)
联系人:陈 吉(13581595570)
联系人:徐梦莹(18611886439)
邮箱:guoxinzhaobiao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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